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依据国家《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6号令)。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行业岗位标准及劳动就业准入等规定,承担全市上岗前、转业(岗)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劳动预备制的职业技能培训。 2、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 4、军地两用人才的职业技能培训。 5、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晋级培训。 6、国家、省、市统考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考前强化培训。 7、指导行业、企业开展或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8、劳资管理人员及其他行业、企业委托的岗位培训。 9、创业培训。 10、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 上述各项培训结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