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理指南

 

一、内容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依据

《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三、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岗位的详细说明;

2、申请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

3、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

4、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还要说明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或工会意见。

(二)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二份。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报告、《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及有关材料送劳动保障部门(有上级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二)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对单位岗位的职能及申请理由等存在疑问的,可要求单位再提供详细说明,或到单位实地考察该岗位的工作情况;

(三)批复。同意单位某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复单位。

六、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集体合同审查办事指南

 

一、内容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二、依据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6月1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

三、对象

中央、省属驻汕企业、市属各类企业,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需提交资料

(一)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一式二份。

(三)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

1、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代表的签到表、讨论记录、表决记录(写明各代表职务、应到代表、实到代表人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2、企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如首席代表人不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命文件、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办事程序

(一)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一方在7日内将需审核的材料直接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二)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编号和审查。

(三)对获通过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通知企业领回核准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生效;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四)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企业。企业修改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重新报送。

六、办理时限

收到集体合同后十五日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退回企业修改的,自企业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核准办事指南

 

一、内容

市劳动保障局核准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二、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第103号令)、《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国务院1985年1月5日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

三、对象

企业生产任务正常,管理基础较好、制度健全的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必须经董事会同意。

四、需提交资料

(一)新申请办理工效挂钩资料

1、主管单位(或投资主体、控股公司,下同)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的函件。函件内容包括:挂钩公司基本情况、申请挂钩形式、挂钩基数、浮动比例、考核指标、基数调整形式、挂钩时间等;

2、挂钩企业前三年(最少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挂钩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入成本工资总额、挂钩经济效益数及利润等明细情况;

3、《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测算表》;

4、《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基数测算表》;

5、挂钩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1)前三年企业《劳动情况表》(最少前一年)及有关工资统计台账;

(2)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同意挂钩意见书;

(3)中央省属企业加附主管单位委托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委托书;

(4)其他有关工效挂钩资料。

(二)申请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需提交的资料

1、主管单位要求对企业进行工效挂钩清算的函件;

2、清算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挂钩企业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必须有本年度预提入成本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挂钩经济效益实现数、利润总额数等挂钩考核指标实现值。

3、《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清算表》;

4、新增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报到证明及复转退军人报到证明;成建制增人证明材料;

5、年度企业《劳动情况表》及有关工资统计台账;

6、其他有关工资材料。

(三)申请继续实行工效挂钩需提交的资料

1、主管单位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的函件。函件内容包括:挂钩形式、挂钩基数、浮动比例、考核指标、基数调整形式、挂钩时间等;

2、《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调整表》;

3、其他有关工效挂钩资料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企业将需审核的材料直接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二)审查受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以工改办名义函复。

六、办理时限

接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职工政策性调动办事指南

 

一、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职工由外地调动到中央省属、城市中心区的市属、区属单位的劳动关系转移审批。

二、依据

《印发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1]107号)、《印发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府[2003]132号)。

三、对象

1、部队随军家属;

2、夫妻分居;

3、照顾父母;

4、工作需要;

5、下乡知青申请回城。

四、需提交资料

1、工人商调表(原件一式三份);

2、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调入职工本人、随迁家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县处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5、调入单位申请报告;

6、属部队随军家属的,加附家属随军申请报告审批表原件。

7、属照顾父母的,加附在汕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身边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8、属下乡知青的,加附下乡知青花名册(由市档案局提供)、下乡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五、办事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将需审核的材料直接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2、审核受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答复用人单位,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用人单位。

六、办理时限

收到申办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需要用人单位重新提供证明材料的,自单位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